在职期间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谁?-1066vip威尼斯
发布时间: 2024-09-02 08:57:10 来源: 河工新闻网 字号:
聂某某与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就一项专利权权属产生纠纷。聂某某认为,该专利属于自己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应该归属为其本人;而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项发明是聂某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研发,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当归属公司所有,双方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
聂某某认为,首先,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聂某某出生于1949年,2017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已68周岁,基于年龄等因素,双方也不可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次,聂某某从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获得的收益,来源于促成该公司与案外第三方合作关系的分红,而非工资收入。而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示,聂某某是公司副总经理,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技术研发,是其本职工作之一,该成果专利权应该属于公司。
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第二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即职务发明创造并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合同,即使是在临时工作单位形成的技术成果也可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具体到本案而言,首先,根据法院查明事实,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该公司发起第二次会议的《备忘录》中明确,聂某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在公司负责生产,且聂某某在2021年12月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复函中亦明确其在该公司负责生产。聂某某以该公司员工身份签署《技术保密协议书》,承担相关技术保密义务。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按月定期向聂某某支付款项,备注中明确所付款项为工资,并向其支付报销费用、差旅费用等,用于其出差拓展公司业务。因此,结合在案事实,尽管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聂某某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但其与该公司存在专利法第六条意义上的工作关系。其次,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发起第二次会议的《备忘录》明确该公司“进行某项工作的设计、加工,由一名员工负责,聂某某协作”。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聂某某也以该公司员工的身份出现在主要研制人员名单中。故聂某某协助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相关技术成果的研发属于其本职工作。最后,涉案专利与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聂某某的本职工作密切相关。
综上,法院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系聂某某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应当归属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记者李华